王海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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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金融服务业研究
一国的经济在开放到一定程度后,就需要有更纵深的开放,唯有如此才能打破已形成的稳态,使整体经济再上一个台阶。金融领域作为最活跃最富于创造的领域,应该得到也已经得到重视。中国作为一个开放时间较长的发展中国大家,尽管完全开放金融领域有难度,但实施有步骤地开放,是完全可以的,也是必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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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金融服务贸易现状
在长达8年的“乌拉圭回合”谈判结束,GATS协议签署之后,由于大多数国家的保留立场,世界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的进程相对缓慢。然而与此形成鲜明对照的是,在国内金融服务市场和国民经济宏观调控体系仍待完善的条件下,中国政府及有关金融机构对开放金融服务市场采取了非常积极的态度,中国的金融服务贸易市场的开放速度远高于包括发达国家在内的大部分国家。

早在1979年至1982年的改革开放之初,中国有关部门就批准了31个外资金融机构代表处,1982年起开始批准设立外资商业银行营业性机构。在复关谈判之后,金融服务市场开放的布幅进一步加大。到目前为止,国务院批准的可以设立营业性外资金融服务机构网点的城市已达24个。截止到1996年底,在华外资金融服务机构代表处共计596个,营业性机构143家。其中外资金融机构代表处527家,外资银行130家(包括中外合资银行5家、独资银行5家、外资银行分行120家),外资财务公司5家,外资保险公司7家,中外合资保险公司1家,中外合资投资银行1家。同时外资银行经营人民币业务在上海浦东地区开始试点,而外资进入证券业也在拟议中。对外资金融服务机构的开放几乎遍及全部金融领域的各项业务。

由于中国金融监管机构的大力支持和国内金融机构的积极合作,外资银行业务增长迅速,盈利状况良好。截止到1995年底,已开业的127家外资银行和外资财务公司总资产为191.4亿美元,贷款余额127.4亿美元,存款余额为31.4亿美元,全年税后利润为1.4亿美元,分别比前一年增长61.7%68.1%26.1%50.5%。这些情况说明中国的经济增长为外资金融服务机构的业务开拓创造了极为广阔的市场,同时中国的金融监管机构也为外资金融服务机构创造了极为良好的经营环境,使得绝大多数外资金融服务机构在设立12年内便可盈利,甚至当年盈利,这相对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新金融服务机构在建立后通常需要3年才能扭亏为盈而言,不能不说是个奇迹。

所以,总的来说,中国金融服务贸易市场发展是迅速的,势头是良好的。但是到目前为止,我国尚未形成一套有效的监管体系和运营机制,因此也在引进外资金融服务机构中引出了不少问题。

二、我国金融服务贸易存在的主要问题
1、外资银行在特区的引进速度过快,超出中国经济的需要

19968月底,在中国设立的527家外资金融机构代表处,149家外资营业性金融机构(包括137家外资银行),都极为集中地分布在先期开放的经济特区深圳、厦门珠海和后期开放的上海。对于尚处在工业化进程之中的中国经济特区而言,引进外资金融服务机构的目的也在于引进外资和转换金融运营模式,而不是促进本国金融国际化,所以没有必要如此过多地引进外资金融服务机构。况且,外资金融机构来华就是为了赚取利润,而没有帮助东道国发展经济的义务,一旦东道国经济被过多的实力雄厚的外资金融资本控制,后果是不堪设想的。

2、人民币业务对外资金融机构开放过快

对外资金融机构开放人民币业务的最大危害便是使国际市场的短期资本,容易借助外资金融机构进入中国金融市场,影响人民币汇率和利率,扰乱金融秩序。由于外资金融机构即可以在国际市场吸收大量的短期资本,又可以经营人民币业务,国际短期资本的危害性和国内金融的不完备性结合在一起,就会给中国金融的市场带来严重的危害。虽然19977月开始的东南亚金融风波没有很大程度地影响人民币的汇率,但这并不表示中国的金融体系已经完备,而是因为中国在资本项目下没有实行人民币的可自由兑换,国际游资无法进入中国金融市场的结果。

随着外资金融机构不断进入中国,进入中国的国际资本,包括长期资本和短期资本,也会不断增加,而且这一情况现在已经开始出现。1994年底我国外汇储备达到516亿美元,比1993年底增加了304亿美元,但外贸顺差只有53亿美元,同样,1996年国家外汇储备又从年初的736亿美元增加到年底的超过1000亿美元,而1997年更是达到了1300亿美元。由此可见外资流入的比例之高,规模之庞大,这不仅增加了央行外汇管理上的难度,而且还大大增加了国际资本套汇套利的可能,必需引起重视。

3、对外开放和对内开放的不平等

中国目前执行的是一条内紧外松的金融管理政策,形成对内歧视,对外优惠的不公平竞争条件,严重地阻碍了国内金融的成长。这种内外不平等表现在:

(1)、外资金融机构的“超国民待遇”问题。

目前外资金融服务机构在中国境内仍不能说是已经完全享受了国民待遇,尚有若干业务领域暂时不允许外资金融机构金融,如人民币业务、部分证券业务等。但是,相信,这些业务领域的开放已指日可待。而且,这些领域也非外资金融服务机构所急于进入的领域。

相反,外资金融服务机构在中国境内所处的竞争地位十分有利。33%的综合税率使得外资金融服务机构在扩大经营规模,改进服务设施上比综合税率高达55%左右的本地金融服务机构要游刃有余得多。在国内金融机构一律不能染指投资银行业务的情况下,外资银行却可以堂而皇之地垄断中国的投资银行业务。而外资金融机构对国家政策所承担的义务又远弱于本地银行,经营思路和方针较少受到国家宏观经济调控政策的影响,各级政府对外资金融服务机构也较少提出政策性贷款的要求,而本地银行却受到非常大的压力。

(2)、对外资金融机构监管不力

由于中国的金融监管体系仍处于建立时期,金融监管仍然不十分严密,尤其是对外资金融服务机构的监管还存在一些漏洞。对于比较严重的如超比例吸收存款、营运资金不到位、结算业务中违规经营、少缴和漏缴存款准备金等违规行为视而不见。国内金融机构,特别是几家大的国有商业银行,在人才政策、财务管理、推销策略等方面必须严格遵照中国货币管理当局的规定,而外资金融机构却可以利用价格优势、贿赂优势竞争而不受制裁,助长了外资金融的不正当经营行为。

这种内歧视政策,对从专业银行向商业银行过渡的国有银行形成了巨大的压力,严重影响了我国金融市场的正常方针。

三、对我国金融服务贸易发展的几点建议
1、加快对内金融的改革和开放,放缓对外资金融机构的开放。正确分析国内金融机构所面临的困难和发展机遇,在政策上放宽对国内金融机构的限制,加强对外资金融服务机构的限制,以解决外资金融服务机构的“超国民待遇”问题。如严格市场准入,在外资金融机构设立与登记的管理上,可逐步提高最低注册资本,在市场经营范围、规模上对外资金融机构进行限制,对资金和人事管理作某些规定。同时,给国内金融机构更宽裕的优惠条件,允许并逐步开放投资银行业务,以打破外资金融机构垄断的局面。

2、引进外资金融机构不应只局限于特区和某些特别城市,应注重全国均衡。

3、人民币业务要严格控制,其步骤要滞后于人民币国际化进程。

4、尽快完善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法律,严格监管外资金融服务机构的经营行为。适时调整对外资银行的机构政策,从改革开放以来的利用和限制相结合并给予一定优惠的原则,过渡到“非完全的国民待遇为主,适度保护为辅”的原则。尽快完善涉外金融监管立法,变单一监管为多元化监管,建立全国统一的权威监管机构,充分发挥独立公正的社会性监督机构的作用。在合法性和合规性监管的基础上加强风险监管。充实监管队伍,提高监管人员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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